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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医院管理条例

2014-09-29 17:04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

新津县人民医院管理条例

 

行政管理

劳动纪律的规定

值班的规定

会议纪律的规定

工作着装规定

各类假办理的管理

病假的规定

事假的规定

探亲假的规定

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的规定

丧假的规定

职务津贴发放的规定

精神文明建设及优质服务的管理规定

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新津县人民医院职工年度考核暂行条款评表

职工调入聘用规定

职工调出的规定

职工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人员岗位管理的规定

内聘人员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的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医疗管理

科研管理规定

医疗缺陷管理规定

进修及实习管理规定

图书室管理规定

离退休人员聘用规定

账务管理

夜班费加班管理规定

差旅费管理规定

其它管理

水、电、气管理规定

设备物资计划与购买的规定

设备报废与处置管理规定

物资损失赔偿的规定

医院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绿化管理规定

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行 政 管 理

 

一、劳动纪律的规定

1、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早退、溜岗、脱班,违者每次罚款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上班时间不准做业务以外的事,违者一次扣罚50元。

3、严格请假制度。须按规定程序取得科室、院办公室同意方能休假。未经批准或先休后补者按旷工处理。对弄虚作假、伪造休假证明材料骗取休假者,按旷工处理;对帮助伪造休假证明材料的本院人员,按其伪证的休假天数,处以每天50元罚款。

4、严禁在上班时间打牌,违者一次扣罚每人200500元,并全院通报批评。打游戏、娱乐者每人次罚款50100元。

5、各科室及全院职工必须服从医院和科室的管理。对拒不服从安排,不按时到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对拒绝接受指令性任务的,扣发科室负责人或当事者全月奖金。

6、严禁旷工,旷工一天(半天计作一天)扣发当日工资和本月奖金及当月年终奖;旷工两天,除扣当日工资外扣发3个月奖金,年终无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者,予以除名。

7、在岗职工不得从事医药性的第二职业及利用上班时间从事其它职业,违者扣罚50100元,情节严重者,按解聘处理。未经医院允许不得私自在院外行医,违者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经劝教后仍坚持者,予以解聘。

二、值班的规定

1、除经院长允许的科室不值班外,各科实行值班制度,原则上男年龄55岁以下,女45岁以下者均应值班。

2、医院实行总值班制,由职能科室干部及工作人员参加。

3、医师、护士分一、二线值班,临床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以上医师、护师值二线班,其余医生值一线班,根据科室人员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4、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一线医生值班必须在岗值守,否则按脱岗处理。二线值班违规者,扣发501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责任。

5、各科室值班实行24小时负责制,值班人员应提前510分钟到岗位接班,起班后休息一天(总值班下午休息半天)。但须完成交班、查房、处置、手术等日常工作后方可离岗休息;值二线班的,零点至六时参加工作的,第二天补休半天。

6、各科室除按本规定执行外,均应制定本科室值班与接班制度,并做好书面记录。未做好交接班记录者,扣发当事人20元。

三、会议纪律的规定

1、医院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院长办公会、院周会、职工大会、学术活动等)坚持会前签到或点名,严格考勤。

2、院长办公会、院周会要求相关管理干部全员参加,包括休息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不请假缺席者,每次扣罚奖金200元,年累计三次无故缺席者,免去行政职务。

3、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及中途溜号,违者每次扣奖金50元(科室召开的会议由科室扣罚,医院召开的会议由医院扣罚)。

4、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向科室人员传达、贯彻,否则扣当月目标考核分。

5、会议制度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医院目标管理,并与年终奖挂钩。

四、工作着装规定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一律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左上胸佩戴服务牌,行政人员挂服务牌,着装要端庄,长裙不外露,不准敞怀、不留长指甲,男医务人员不能留长发,戴圆帽须将头发收入帽内,戴燕式帽头发前不过眉,后不过衣领,侧不掩耳,护士穿软底鞋。不准戴戒指、涂有色指甲油、及大(吊)耳环、手镯(链),违者1次扣罚当事人10元。

2、不准穿工作服上街,进餐,进会议室或做其它劳动使用,违者一次扣罚20元。

3、衣帽须保持清洁、整齐,若有破损由洗浆房缝补完好。衣服未洗净,科室及时报告后勤科,一次扣罚洗浆房20元。

五、各类假办理规定

凡医院职工请假,均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具备书面手续,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请假程序是,职工请假须先经科室同意签字后,按各类假的规定交由有关职能科,直至院办公室审批;职能科长请假由院长审批;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请假经有关职能科长或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院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方能生效。各类假所扣月奖由科室处理,年终目标奖由医院收回。

国家法定假和经批准的各类休假,不得转让、转借,原则上按规定当月假当月休完,更不能存往下年度,若因特殊原因需移至下年度的各种假应经院、科两级领导批准,否则一律作废。

六、病假的规定

1、本院职工因病确需休病假者应由医生检查确定,并出具病情证明(应附必要的检查资料),经本人所在科室同意,到院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经院办公室审批后方能离岗休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职工病假天数规定:一般病假一次不得超过三天,慢性病假不得超过七天。凡超过以上规定者由院领导批准。

3、职工患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4、病假工资、津贴、资金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国家政策性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固定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按70%计发固定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固定工资按80%计发。病假超过一年的,符合病退条件,参照国家病退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三个月需到医院办理续假手续。凡月累计病假,二十年(不含二十年)以内工龄的,病假超过五天,二十年以上工龄的病假超过七天,停发当月奖金、津贴。属于工伤的,病假期间,国家政策性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奖金、津贴。

4)、病假当月累计10天,无当月年终奖。全年累计三个月,全年无年终奖。

5、病假特殊情况的,由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事假的规定

1、各科室对事假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不能请事假,请事假在三日内(含三日)由科室领导审批;三日以上经科室及有关职能科长签字同意报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七日者报院长审批。院办公室根据审批天数开具正式假条。

2、事假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固定和活工资部分及津补贴。

3、一月事假超过三日者扣发当月奖金和当月年终奖。

八、探亲假的规定

1、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探亲假范围和条件是: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已转正定级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均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住一个晚上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享受政策性待遇。

2、探亲假时间:探配偶三十天;未婚职工探父母二十天,已婚职工探住外地的父母,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二十天。

3、新转正的,上年转正,下年享受,下年转正,第二年享受。

4、新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从领取结婚证开始,一年后方可享受。

5、双职工分居两地,一年只安排一方探亲假,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年路费,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一方探了亲的,非部队一方可给探亲假,但不报销路费。

 6、双职工一方有寒、暑假的,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假。

 7、新调入我院工作不满一年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8、探亲假期间享受国家政策性工资,不享受奖金、津贴。

九、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假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公布)、《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2、男、女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上夜班。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6、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7、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9、按《条例》规定允许生第二胎者,必须女方年满24周岁,第一个孩子四周岁,经县、镇计生委严格审查批准后发给生育指标方可怀孕。产假90天,不享受卫生津贴和奖金,违者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10、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因工作未满一年,参加生育保险时限不够,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职工个人承担一切费用,护理假享受全额工资,奖金按本人系数50%由原发放渠道发放。

11、超生费、计划外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及其它罚款均由计生办收取。计生办对个人、单位的罚款以及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12、凡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中央、省、市、县及五津镇有关规定办理。

十、关于婚假的规定

1、医院职工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守医院制度,自觉实行晚婚。男年龄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

2、晚婚职工享受婚假23天。

3、不到晚婚年龄职工享受婚假3天。

4、再婚职工虽符合晚婚年龄,但只能享受婚假五天,只享受一次,二次以上再婚不给婚假。

5、开具的婚假半年内不休者作自动放弃。

6、凡在外单位工作期间开具的结婚证明,本院不安排婚假。

7、婚假享受全额工资,奖金按本人系数50%由原发放渠道发放。

十一、丧假的规定

医院参照企业部门,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准5天丧假,丧假享受国家政策性工资,不享受奖金、津贴。

十二、年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在我院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编、内聘及返聘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二)当年外出进修学习超过半年的;

(三)旷工一天及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实际享受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而过期作废。如因工作需要,年休假确需延期的,职工本人写明延期原因,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院办公室核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年休假审批流程:

1、普通职工年休假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直接审批安排。科室负责人在确保科室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下,适当结合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本科室人员年休假,并在《排班表》及《考勤登记表》上准确登记。

2、管理干部年休假需填写《年休假申请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核准后,到医院办公室登记备案,方可离岗休息。不具备手续休假者,视为旷工处理。(注:职能干部年休假,经分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核准。科主任、护士长由职能科室签字后,由分管院长核准。)

五、职工须服从领导安排。在休年假期间如有紧急事务须由本人处理时,科室可令其缩短或取消假期,于工作完毕后另行补足。

六、年休假工资待遇:年休假期间,政策性工资及固定绩效部分全额发放,各项津贴发放与在岗人员一致。浮动绩效部分由科室集体讨论通过后自主决定。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院长办公会。

十三、其它特殊休假

1、当年参加高考的学生家长可享受带薪休假2天;职工凭孩子中考、高考录取通知书享受600/人奖励。

2、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可享受一个月的带薪考试假,可给予两次考试假。

十四、职务津贴发放的规定

1、医院管理干部实行管理津贴制。发放标准:实行院级、大职能、科、三级标准计发。

2、凡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医院管理,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带领全院及全科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及各项指标者,全数发职务津贴。

3、凡是不严格管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出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积极配合院方处理,包括科内考勤不真实、弄虚作假者,扣发全月津贴直至撤职。

4、工作任务,医护质量指标均与职务津贴挂钩,未完成任务者酌情扣罚。

5、认真传达贯彻医院各种会议精神,发现一次未传达者扣罚50元。

6、职务津贴由院长及院办公室负责考核、发放。

十五、精神文明建设及优质服务的管理规定

1、加强组织性及道德修养,遇事讲文明、有礼貌,上班时间严禁吵架、打架滋事。否则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不享受精神文明方面的奖励。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个人负责,触犯刑律由有关部门处理。

2、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报刊、电视台、电台表扬者:县级300元、省级800元、国家级2000元。

4、文明行医,礼貌服务,不准顶撞、刁难、推诿病人或打骂病人,若发现一次“冷、硬、顶、推、拖”或引起病人不满意者或投诉,扣除全科室200/人奖金。为病员服务工作中,受到委屈或受伤者给予5001000元委屈奖。

5、不准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一经查实处罚当事人索要金额的10倍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从重处理。

6、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配制、销售药品、器材等物品,违者没收其全部药品及器械,并处以五倍金额的罚款。

7、科室或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自收取现金,违者除追回全部非法收入外,扣罚当月奖金及收取金额的10倍以上的罚款,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院内通报,下岗学习。驾驶员私自出车,按价给予10倍罚款。

8、不准开具假证明、假报告单,一经发现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影响声誉者,处以1002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概由个人承担。收受贿赂出具违法证件者,处罚当事人贿赂金额10倍以上罚款,造成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对私自转诊者罚当事人500元。利用转诊、转院收取回扣费、介绍费的除交回非法收入外,另处以5001000元罚款。违规三次以上者(含三次)给予除名。

10、不准“搭车开药”、“搭车检查”,一经查实,除如数退款外,并处以10倍罚款。对违反规定给“搭车人”记费、取药、记药帐等的当事人同样的经济处罚。

11、严格实行收费标准,不准乱收、高收、重复收费,凡出现上述不合理收入从该科收入中扣除100%经费;也不准少收、漏收费用,对少收、漏收的费用责任人负责赔偿。凡因拉关系、走后门,不按标准收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处以责任人12倍的罚款。对住院病人出院时剩余的药品、材料等,应按规定给病人办理退费,若发现科室和个人截留病人药品,除追回所属药品,并处以100%的罚款。

12、凡在各种业务交往中,收取对方各种回扣费、好处费和实物等,要在三日内上交单位统一处理,违者一律以受贿或贪污处理;为谋取回扣费、介绍费等购进伪劣物品、药品,除责令其退货外,处以责任人35倍以上罚款。

13、贪污挪用公款、乱收费,退还非法所得,并处10倍罚款,触犯法律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4、若违反上述规定,除处罚外,均记入医德医风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及评选先进等的重要内容

十六、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1、按照“德、能、勤、绩”对职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2、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四川省卫生系统行政工作人员五严禁规定》、《四川省卫生系统医务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成都市卫生局廉洁行医“十不准”规定》及医院《优质服务,廉洁行医规定》,置上述规定于不顾的违纪人员在“德”考核栏不得分。

3、考核评分最高分为100分(102分仍以100分计),除多写论文可加2分外,其余各条均不能加分,出勤扣分按实际累计可突破28分。

4、评分以各科室考勤表、记录本及院有关职能科室的考核、考试、检查等登记为准。因此平时应按考核条款认真做好记录、统计等工作,使年度考核比较正确、公正。

5、年度考核均在次年的一季度内完成。由院考评小组根据各有关科室记录、统计的资料为依据,低于60分不合格,6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上为推评优秀。考核优秀者,可作为晋职晋资的条件。

附:年度考核暂行条款评分表


新津县人民医院职工年度考核暂行条款评分表

姓名:     考核年度: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标准分

评分方法

扣分

加分

实得分

 

1、热爱本职工作,优质服务,不失职、渎职

3

失职一次扣2分,造成事故、损失不得分,服务态度差,一次扣2

 

 

 

2、组织纪律性强,服从安排、调派

5

未做好者扣2分,拒不服从者全扣

 

 

 

 

3、不私收费、私吃回扣、私售药品、物品,无暗示、索要“礼品”、“红包”行为。

5

违反不得分

 

 

 

28

4、无暗示、索要“礼品”、“红包”行为

5

有,不得分

 

 

 

 

5、优质服务,满意度高,无投诉。

4

发生一次扣24

 

 

 

 

6、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清洁

4

未做到,检查不合格一次扣1

 

 

 

7、专业理论水平

10

中级以上人员1分。

 

 

 

28

8、业务水平

10

业务水平高,无医疗差错,发生一例差错扣2分,医疗纠纷赔款一例扣10分。

 

 

 

 

9、科教水平

8

开展新技术项目,项目负责人加2分,其它参与人员加0.5分。举办院内讲座10.5分,院外讲座1次县级0.5分,市级1分,省级2分,国家级5分。

 

 

 

 

 10、全年出满勤、无病、事假、迟到、早退、脱岗、按时参加会议者得满分

28

1、事假一天扣1分,病假原则一天扣0.5

 

 

 

2、旷工一天扣10

22

3、脱岗一次扣1

4、因脱岗引起医疗纠纷者扣10分以上

 

5、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扣1

 11、圆满完成岗位职责、工作数量、指令任务

10

10分,完成7分,未完成05分,不完成指令性任务一次扣24

 

 

 

12、完成各项质控考核指标

6

6分,良4分,差2

 

 

 

28

 13、使用保管设备、仪器、物资、药品完好无损

6

未做到扣26分,损失较大者不得分

 

 

 

 

14、全年工作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6

差错一次扣2分,造成纠纷和事故不得分

 

 

 

十七、职工调入聘用规定

1、调入人员应根据医院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业务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及业务技术好的专业技术人才。

2、进人的原则:短缺专业引进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急需重点学科引进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和卫生管理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引进省、市级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优秀医学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引进的卫生管理型人才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担任管理工作两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3、凡要求调入的人员,要先将个人简历、毕业证、资格证等复印件交院办公室,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面试考核。

4、来院考核人员,由院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及相关科室具体安排。考核完成由科室写出考核鉴定报告交院办公会讨论通过,体格检查合格后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急需的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在未办理好正式调动手续前,可先采取借调的方式,待遇同在册职工。

6、调入人员夫妇另一方是非医务技术人员,医院不安置,但对学科带头人可以协助联系对口部门解决工作问题。

7、新调入职工应进行上岗前培训,了解医院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

8、调入职工三年内不得提出脱产进修、学习,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并向医院写出书面保证。

9、新进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从调入之日起即享受在册职工同等待遇。主治以下人员试用期二个月,二个月后可领全奖。

10、对因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而转岗的工作人员,只领转岗岗位奖金的50%,转岗三年后,能胜任转岗岗位,可领全额奖金。

11、医院非临床一线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保留原工作岗位,奖金为医院平均奖的50%。凡具备报考资格而不报考者,视同未取得相关专业资格。

十八、职工调出的规定

1、脱产进修学习回院工作不满五年要求调动的,应退回进修学习费用及进修期间工资。

2、要求调出人员应提前申请,科主任同意,院办公室审核,院长办公会讨论后办理相关手续。

3、调动的职工接到调动通知,须作好工作移交,若因调动而不做好交接班,引起脱岗造成医疗纠纷后果自负,若发生上述事件,医院不予出具调动手续。

4、办理调动手续前,由院办公室出具通知,本人持通知到相关职能科室办结交接手续后,院办公室开具调动工资等介绍。

十九、职工学历教育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定

1、医院鼓励和支持青年职工求学上进,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专业对口的不脱产在职学历教育,工作学习两不误。

2、不脱产学习者,其学习时间以业余为主,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期间面授、考试等不另行给假,报科主任批准,用个人假安排去面授、考试等。

3、脱产学历教育或研究生学历教育须经医院批准后方可报考,经批准后考取入学的,可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其它学历教育可由职工自由报考。

4、在职学历教育须与医院签订培养协议。脱产学历教育或研究生学历教育应在入学前签订;其它学历教育可在取得毕业证报销学费前签订。

二、待遇及费用管理

1、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基本政策性工资待遇、社保、公积金及不在岗人员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2、在职学历教育学费按比例报销,其他费用由职工自理。本科及以下的学历教育,每位职工享受一次医院承担部分学费。学费报销比例如下:

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取得相应学位后,由医院承担其全部学费;

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取得硕士学位后,由医院承担其70%学费;未取得学位证者医院不予承担学费;

大专升本科获得学历后,由医院承担其50%学费;

中专升专科获得学历后,由医院承担其20%学费;

3、职工学历教育毕业后凭学历证、学位证、培养协议及学费发票到人事科核定学费报销金额。报销前医院不予垫付任何费用。

三、报考条件

1、报考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1)本科毕业后在院工作满3年;

2)工作期间表现优秀,无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2、报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院工作满2年;

2)近3年内发表过论文至少1篇;

3)工作期间表现优秀,无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发生。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主任及相关职能科室同意后,由人事科报院办公会审批。

五、其他

1、按本规定完成相关学历教育者,如学习期间或结束后申请离开医院的,应按“培养协议书”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本规定自201111 日起执行。201111之前入学的按原规定执行。

二十、职工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1、外出学习坚持“需则学、学能用”的原则,制定全年进修计划。

2、科室根据医院计划,提出申请,书面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3、审批权限:①七天内由医务科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②七天以上至三月由医务科、护理部提交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外出进修学习视同在岗,工资待遇不变,奖金三个月以内的执行科室平均奖,三个月以上执行医院平均奖,由科室计发。进修期间的书籍费自理。不发年终目标奖。

5、无故中断进修或受到进修单位处罚者,医院扣回进修期间发给的一切费用。(包括学习进修费用),进修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参照医院相关条例执行。

7、其它费用按财务科有关规定报销。

二十一、人员岗位管理的规定

1、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非护理岗位不享受护理待遇,护龄20年以上的经组织安排除外。

3、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需持证上岗。

二十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档案管理工作由行政副院长分管,院办公室主任直接负责,配备专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2、医院在工作和医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均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3、医院派员外出参加学习、开会(包括行政、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培训班、考察的人员,回院后应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及考察报告等材料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4、各职能科室、部门应当归档的材料均在次年3月份以前归档完毕,移交给档案室,并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科室、档案室各存一份(有特殊规定的档案材料除外)。

 5、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档案兼职人员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科室、个人工作的职责范围。医院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完成作为科室、个人年终目标考核的定奖的内容之一。 

二十二、车辆管理规定

1、车辆分医疗用车和行政用车两类,由院办公室管理。除中午、夜间、节假日期间由院总值班人员派车外,其余时间由院办公室派车。

2、驾驶员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出诊通知后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车。违者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罚。

3、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消毒,不开故障车,不得私自出车。违者按价给予10倍罚款。

4、院行政用车,必须要不影响急诊情况下经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车。行政用车原则必须在两人以上出差方可派车。

5、驾驶员出车后车行路线必须按指定方向行驶。

6、驾驶员须做好车辆保养及技术档案保管,各车辆的责任人负责办理车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所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若需办理一切手续,驾驶员应提前报告院办公室,经同意后及时办理。

7、车辆维修时,须经院办公室同意,分管院长批准,方能到指定地点维修。并交回报废部件。

8、业务用车标准为成都市区内200元;超出市、县外每公里按2.00元另加收费。

9、特殊情况本院职工用车需在不影响业务、行政用车的情况下,经院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车。收费标准为:成都市区内100元,超出市县外每公里按1.00元另加收费。


医 疗 管 理

 

一、科研管理规定

1、科研成果奖励

获科研成果奖一项,医院按级别、等次分别给予奖励,见下表:

奖     

一等

二等

三等

 励   

级   金

别     额

国家级

按上级同等

标准奖励

按上级同等

标准奖励

按上级同等

标准奖励

省级

同上

同上

同上

市级

2500

2000

1500

县级

1200

800

600

注:凡在我院产生效益的科研成果,视效益大小而另行给予奖励。

2、论文发表奖励(201312月修订)

  在有国家统一注册及编号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报销版面费,同时,每篇给予奖励:

(1)            SCI论文奖励10000/篇;

(2)            中华系列A类核心期刊:5000/篇;

(3)            A类核心期刊:1000/

(4)            论文交流奖励:

论文交流限于医学会或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举办的学术会议。

论文交流是否参加学术会议视会址而定:

1)会址在本市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准予参加。

2)会址在省内,论文属本科室新开展的项目并有成果者报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予以参加。

3)会址在省外,获国家级、省级科研成果或该论文已在国家级杂志发表者予以参加,科主任以上有论文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者,每两年可参加一次会议。

5、补充说明:

(1)、一篇论文只给一次奖励。(论文需交医务科备案)

(2)、论文交流参加了学术会议,不再给予奖励。

(3)、新闻报道按个案报道对待。

(4)、凡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会议,费用进入科室成本。

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提高我院卫生技术人员的自身竞争实力,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及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

共同科目:包括必修课(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职称外语考试合格、《科技知识》读本考试合格)和选修课(职称考前培训、辅导及其它经核准的培训班)共同科目暂未进行积分登记。

专业知识: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Ⅰ类学分为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当年应届毕业生可不计达标。

(三)继续医学教育积分登记办法

(一)卫技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所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于每年11月份以前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初审汇总,并由人事科统一登录到“成都市卫生科技教育网”。登录上网学分经新津县卫生局和成都市卫生局两级审核后生效。当年1112月所获学分,可累入次年学分总额。

(二)单位自管学分为Ⅱ类学分,由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后,按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作者 — — 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 学分

省级刊物                            5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2、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 学分

3、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4、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5、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6个月的,按4学分/月授予Ⅱ类学分。

7、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临床病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四)其它

1、学分证书、进修证、论文等原件,由卫技人员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备查。

2、院内学术活动由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等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授分标准及考核、考勤授分。

3、在上报学分证书时,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学分证书者,一律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不合格处理。

4、已经审核生效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将不能进行更改、补录等操作,被考核者应于每年学分审核结束以前,通过“医疗教育一卡通”登陆“成都市卫生科技教育网”(http:125.69.80.30)查询、核对个人学分情况,如有疑问,及时反馈给人事科。

5、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将作为卫技人员年度及定期考核合格、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证延续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进修及实习管理规定

1、凡需到我院进修实习人员报经医务科、护理部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实习进修手续。

2、大中专实习生实习费:临床、护理、医技80/月,五官、口腔120/月。

3、基层医疗单位医务人员进修学习者,培训费为:内、外、妇、儿、中医、骨科、计、财200/月;五官、口腔300/月;心电、B超、胃镜、放射、检验400/;护理200/月。

4、个体行医及无医学基础人员来学习者,按上述标准增加100%,原则上严格控制,不接收。

5、在两个科室以上学习者,培训费分别交纳。

6、来院进修、实习者一般不解决住宿问题,特殊情况必须在我院住宿进修、学习人员,每月另交住宿30元,水电费按实际消耗另计。

7、所收进修、实习费,医院按50%返给科室带教费。

8、进修人员来我院报到时,上述费用一次交清,学员凭交费收据,医务科,总务科安排学习及住宿,学员中途退学概不退费。

9、凡进修、学习人员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到医务科、护理部办理结业手续,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若需延长学习时间,应提前一周办理延期学习手续,不得擅自拖延时间。

10、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进修人员,违者处以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四、图书室管理规定

1、凡属我院职工(包括聘用制职工)均可外借图书,实习生、进修生、临时聘用职工可在图书馆阅读但不予外借。

2、阅书刊杂志由本人凭有效证件(服务牌、工作证、身份证)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与归还时严格实行双签名制度。一次借期为15天,期满后可续借一次,时间为10天,逾期未归还者超出时间每天扣罚二元,直至归还为止。

3、为保持期刊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声像资料、光盘及未装定成册的各类期刊报刊等,只限在图书室内阅读,不得外借或拿出室外。

4、借书时应认真检查该书是否有损坏、撕毁、书名与内容不符等问题,若发现问题经有关人员处理后再借阅。

5、遗失图书若在一个月内购买原样书籍归还者,不再追究责任。逾期未归还者按书原价的10倍赔偿。

6、图书归还时发现图书有较严重污染及缺页码等情况,需赔偿同样版本图书,或按书价3倍赔偿。

7、污染较严重的合订本期刊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读者若有批点,画线,污损等毁坏图书行为,每页按2元罚款。

8、及库刊物及报纸实行双签名制度,图书室严格借阅和登记制度,图书资料保管完好率>99%,若因管理不善导致图书丢失超过1%,管理人员赔偿书价的60%,信息科科长赔偿书价的5%。

五、返聘人员管理办法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强化医院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老专家学识渊博、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1、依据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其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

2、返聘人员以临床医疗、医技专业为主,护理及行政岗位的退休人员一般不予返聘,后勤人员一律不予返聘。

(二)聘用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人同意返聘,意愿为医院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龄:女65岁以下,男70岁以下。

4、退休前任职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三)聘用程序

1、凡是要求返聘的人员,在退休前或返聘期结束前,由个人向科室提出申请,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填写《返聘申请审批表》。

2、拟聘科室接到申请后,应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予以返聘,并与拟返聘人员就返聘期间的工作任务、要求等达成一致意见。科主任在《返聘申请审批表》上写明意见,并由申请人确认后,交医务科审批备案。

3、医务科对科室呈报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返聘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报人事科。

4、人事科整理拟返聘人员材料及科室、职能部门意见后上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5、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人事科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签订《返聘协议》。

6、返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协议自动终止。如需续聘,应在聘用期届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返聘协议》,程序同上。

7、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的返聘,由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管理办法

1、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规范适用于返聘人员。

2、实行科室管理。返聘人员上、下班时间与在职职工一样,科室作好返聘人员排班、考勤及考核工作。

3、返聘人员原则上不参加科室的夜值班。

4、返聘期间,医院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亦不负责其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晋升。

5、返聘人员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手术、查房或外出会诊,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6、由人事科、医务科和所在科室定期对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支持医院、服从医院安排和工作量等内容。不定期在服务对象中进行调查,对该返聘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进行评价。考评结果合格是返聘人员再次申请续聘的先决条件。

(五)返聘待遇

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生活补贴,不再另行发放工资待遇。

绩效奖金:返聘人员绩效奖统一由聘用科室按科内绩效方案进行发放。院对科进行一次分配时,返聘人员工作量全部纳入所在科室计算。

(六)解聘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科室应予以解聘:

1、不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或做出有损医院整体利益的行为;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服从科室管理,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医院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相关规定的,如: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向外介绍病人、收受红包、回扣等;

4、一年内病、事假超过三个月的。


 

一、夜班费加班费管理规定

1、加班、误餐必须如实填写登记表,按医院规定严格审核,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加班、误餐费外,扣填报科室5倍的罚款,并追究责任。

2、夜班费:按每人日30元计发。

3、加班费:按每人日5元计发。

二、差旅费管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随时作好计划安排,凡能集中办理的应尽量集中办理,从而减少差旅费开支。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差,由院长指派,其他人员出差由有关职能科报分管院长批准,并经院办公室办理出差手续。

二、业务培训由相关职能作好计划安排,要定人员、定时间。外出学习人员由相关职能报业务院长或院长批准,并办理手续,学习结束后要及时结清一切费用,并按医院有关规定汇报传达。

三、凡报销差旅费人员应返院后一周内持有经院领导批准、职能科室同意的出差通知单及报销凭证经院长签字,财务科审核签字后,按统一标准报销。

四、凡到省外出差、进修的人员,可报销汽车及火车硬、卧票。

附:各种差旅费报销标准:

 

 

 

 

 

     

补助标准(元)

新津地区城区以外

每人每天4

省内

每人每天10

省外

每人每天15元(特区20元)

参加非业务会议

凡已享受会议补助者,不再补助,未享受会议补助者,凭会议主办单位证明,回院按省内外有关出差标准给予补助

住宿标准

6080

市内交通费标准

每天省内不超过6元,省外不超过10元,医院派车不再报销此项费用。

 

 

 

自找住宿者

每日按10元包干计发交通费,另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2元生活补助

由培训单位解决住宿者

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及补助费,另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给2元生活补助

参加上级直属领导机关指定的专业学术会

七天内按出差标准报销。七天以上报往返交通费,另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给予2元补助

一年以上成人教育及个人联系的各种会议活动

不予报销差旅费、补助费

 


其 它 管 理:

 

一、水、电、气管理规定

1、各科室及住户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严格执行水、电、气使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2、爱护水、电、气设施,勤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罚5001000元,对管理不善,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购修费用全部由责任者承担。

3、严禁“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一次处罚5元。造成事故责任和损失概由责任者承担,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严禁私拉乱接,擅自改装、拆卸水、电、气设施,一经发现处罚50500元。造成事故及损失者,概由责任者承担,电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者,从重处罚。

5、严禁窃水、窃电、窃气,一经发现处罚50500元,并按水、电、气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6、在自供电情况下,严禁使用一切电炊具、电炉和取暖器(业务需要除外),一经发现处罚50500元,造成事故及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7、严禁使用电炉烤煮东西(业务需要除外),一经发现处罚50元。不准科室或个人以煮食为名收取病人现金,违者按“私收费”处理。

8、严禁无人在场任其电炉长烧,一经发现处罚当事者50100元,造成事故责任损失概由责任者承担。

9、凡来院实习、进修生、临时工,按本规定执行,在医院住宿的实习、进修生,需交纳用水、电、气保证金,实习生每人交纳50元,进修生每人交纳100元。违者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进修或实习资格。临时工违反者按规定处罚甚至予以辞退。

10、凡举报违反本规定事件经查实后人员,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设备物资计划与购买的规定

1、医院的设备、仪器、医用耗材必须经科室申报,设备科经过可行性论证后报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决定,采购小组购买,采购小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采购文件精神实施采购工作。

2、各科室年初应报全年设备物资购买计划。医疗器械设备及耗材类报设备科;办公用品、印刷品、家具类、棉布类、水、电、气类报总务科。两科按节约原则审核认定,确需购买者汇总造册提交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按计划分期购进,无批准计划的一律不得购买。

3、有批准计划需考察的设备物资,由分管领导及采购小组和使用科室人员组成考查小组考察三家以上公司或单位,对公司的资质证件、实力进行考察,并对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进行论证后按程序实施购买。 

4、单价2000元及批量5000元以下的通用物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由医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谈价(招标)购买。

5、单价2000元及批量5000元以上的通用物资,5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办批准后,按照有关招标采购文件执行。

6、新增项目或特殊情况临时购买应提前一周书面报分管院长及院长批准,1万元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购买。

7、药品采购,每月由中、西药房提出计划,药剂科审查后,报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8、一切物资、设备、器材、药品等均应按规定办理入、出库手续。

   9、凡不按规定报计划或无批准手续,或不符合审批程序者,一律不得购买,违反以上规定者费用自负,财务科不予报销。

三、设备报废与处置管理规定

1、设备报废:

①需报废的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废申请表》,写明报废原因交设备科。

②设备科接申请后3日内组织维修人员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呈报分管院长。

③报废国有资产,其单位价值(指原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须报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④报废国有资产,其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次批量20万元以下须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国资局审批后实施,20万元以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国资局提出处置意见。

⑤报废的医疗设备、仪器、器材一律交设备废品库房,由设备科办理下帐手续,并交财务科减除科室固定资产。

⑥报废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不能利用的报废设备在报经院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2、设备处置:按照《新津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四、物资损失赔偿的规定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医院财产、设备、器械、药品等物资损失者,当事人赔偿损失的10%-50%。故意损坏者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物资等失效、霉烂、变质、虫蛀,当事人赔偿损失的50%,造成药品、物资等短缺,当事人全额赔偿。

3、凡购置假冒、伪劣药品、物品、器材等造成损失,当事人全额赔偿,由此引发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参照医疗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物品的损失赔偿按使用年限折旧,由使用科室与相关职能科共同评估,职能科长提出具体赔偿金额,比例不得低于20%。

5、赔偿金额原则上一次性付清,特殊情况可分期付清。

五、医院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凡我院职工及家属必须遵守门卫制度,车辆按新津县人民医院分区规定停放。违者罚款50元。

2、家属区汽车停放在医院划定的区域,交纳车位费600/年。摩托车及自行车停放在城西村停车场。

3、所有外来人员留宿院内三日者,须到保卫科办理有关手续,违者罚款50元。

4生活区、工作区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违者罚款503000元。因放鞭炮而引起的灾害,责任自负。

5、水、电、气使用应按新津县人民医院《水、电、气管理的规定》执行,违者罚款50元,若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6、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严禁阻塞消防通道,私自挪用、盗窃等,违者按《国家消防法》管理执行。

7、压力容器、电梯、配电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每日做好安全记录,有隐患及时上报,违者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安委会每周检查一次。

8、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妥善保管麻醉药品,执行专人、专账、专处方、专登记,违者按《药品管理办法》执行。

9、凡使用各种贵重设备的科室,应爱护、维护好各种设备,有故障及时上报,否则责任自负。

10、每年各科室与院保卫科签订安全责任书一份。

11、发生紧急情况,保卫人员立即到场,义务消防队员和全院职工同赶赴现场,违者视情节从重处罚。

六、绿化管理规定

一、严禁任何人践踏草坪,违者罚款50元,小孩受罚款由监护人承担。

二、严禁攀折花草、树木违者罚款50元。

三、严禁向花园内丢果皮、垃圾,违者罚款50元。

四、禁止在花园内、树木上系铁丝、晒衣物,否则罚款50元。

五、严禁偷窃花草、树木,一经发现处以偷窃花草、树木价格10倍罚款。

七、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医院清洁卫生管理委托保洁公司负责,保洁公司严格履行合同,将管理方案交医院备案。

2、全院职工有爱护和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的义务。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画、随地吐痰、敞放家禽、家畜及宠物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不准在非吸烟及工作区域吸烟。违者分情况给予批评,责令检讨,经济处罚50-200元以下。

3、对创卫、绿化、美化环境有功的,成绩显著人员,授予卫生先进、绿化先进称号或奖金。

4、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监督本科室清洁卫生及垃圾分类收集,清洁卫生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

    5、每月末“周五”为医院“卫生日”,总务科及有关职能科对全院卫生检查一次。

6、食堂卫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及100元以下处罚;若发生食物中毒,除按食品卫生法处罚外,一切责任均由食堂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