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根据《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有关制度基本要求》及区卫健局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新津区人民医院领导班子对院“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基本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一) 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讨论决定医院思想政治建设、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等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审定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医院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聘任、人员招聘、人事调动、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以及申报院级(含院级)以上的各类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其他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6.讨论决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等工作。
7.讨论决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8.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10.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11.讨论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讨论决定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
2.讨论决定推荐年轻干部、外派挂职干部,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讨论决定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4.讨论决定对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2.讨论决定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讨论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4.讨论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讨论决定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等。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讨论决定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2.讨论决定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 会议形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二)议题准备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1.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2.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
3.以下“三重一大”事项应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党委会: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牵头落实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重要人事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4.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5.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三)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须达到领导班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领导班子中提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议的分管负责人因故未到会的,原则上会议暂不进行审议。
2.会议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3.党委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4.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临机处置并对此负责,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5.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6.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三重一大”决议的落实和监督
(一)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二)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三)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五)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布,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六)医院工会、纪检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流程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的;
2.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6.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
7.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或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在进行集体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提出具体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时应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